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公租房诚信管理,提高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公租房民生兜底保障作用,建立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使用和退出过程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及失信限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租房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依法依规构建失信限制和守信激励机制,督促信用主体严格规范公租房的准入、使用和退出行为,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全省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需要,以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信用主体,加强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行为等环节中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界定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失信限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严格规范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行为,完善公租房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好“诚信青海”。
二、信用主体
申请使用公租房以及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信用主体。
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转户农牧民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公租房以及租赁补贴时,信用主体除按规定提供各项材料外还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在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过程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提供资料真实、可靠、完整,按要求执行相关程序和规定,违规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公开公示,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信用管理内容
(一)失信行为分类
保障对象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详见附件1)。
保障对象失信行为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先对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再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对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对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行委)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失信行为的认定。
(二)实施失信限制和守信激励
信用主体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对其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公示、共享。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予以失信限制。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有效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
保障对象失信行为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县(市、区、行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租房管理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向保障对象发出警示并告知失信行为、失信后果、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六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取消保障资格,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纳入失信名单。
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限制措施。对于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且符合守信激励行为条件的,各地可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三)信用修复
县(市、区、行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包括自动修复和提前修复。自动修复,即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信用自动修复。提前修复,鼓励具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
(四)建立健全公租房诚信档案
公租房诚信档案主要是记载保障对象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公租房诚信档案要做好保障对象的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公布、异议信息处理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1.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内容为基础信息、信用判断信息以及信用状况信息(详见附件2)。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接收、修复、异议处理等管理工作。
2.信息告知
对保障对象失信行为拟列入公租房诚信档案的,由县(市、区、行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公租房管理机构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通过送达书面告知函,进行提醒和警示。
3.信息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失信主体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信用青海”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推送至相关部门公示、使用。
4.异议信息处理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失信主体认为信用信息有误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相关公示网站应当打上异议标识。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信用基础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中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应当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去除标识维持原信息不变。
5.信息安全
保障对象信息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交换,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掌握的保障对象基础信息、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擅自提供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负面网络舆情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强化领导
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作为强化公租房动态管理的主要抓手,切实加强诚信管理建设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公租房诚信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统筹推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州、县(市、区、行委)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管理具体工作。
(三)建立档案,确保落实
各地要全面建立健全公租房诚信档案,严格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加强公租房诚信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深保障对象对于公租房诚信管理的理解,努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为我省公租房诚信管理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1.公租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2.公租房诚信管理信息采集标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
附件1
公租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序号 | 行为名称 | 失信严重程度 | |
一般 | 严重 | ||
1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财产、住房情况。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财产、住房情况。 | / |
2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或租赁补贴。 | /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公租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申请资格或已经承租公租房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
3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承租公租房。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闲置承租公租房。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承租公租房。 |
4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缴纳公租房租金。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未缴纳公租房租金。 |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 |
5 | 承租人出借、转租或者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 | 承租人出借、转租或者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或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 | 承租人出借、转租或者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且逾期不退回的。 |
6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公租房或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公租房或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7 | 承租人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腾退。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未及时腾退或过渡期限届满拒不腾退。 | / | 承租人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腾退。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未及时腾退或过渡期限届满拒不腾退。 |
8 | 承租人破坏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 承租人破坏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9 |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 / |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
10 | 其他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应该被列入保障对象严重失信的行为。 | / | 其他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应该被列入保障对象严重失信的行为。 |
附件2 公租房诚信管理信息采集标准
信息类别 | 信用主体 | 采集信息内容 |
基础信息 | 保障对象 | 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标识信息。 |
信用判断信息 | 保障对象 | 公租房申请审核过程中的申报信息、审核信息,分配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后期使用过程中的住房或租赁补贴使用情况信息、租金缴纳情况信息。退出管理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
信用状况信息 | 保障对象 | 公租房相关信用行为认定等信息,以及在其他社会事务中形成的、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