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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提升施工时效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5来源:云南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要求,为使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稳妥快速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前期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材料的基础上,会同行业有关专家和一线业务骨干数易其稿,起草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提升施工时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为使《方案》更具可行性、有效性、针对性,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施工提质提速提效,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请你局(单位)结合职能职责(行业建设有关实践经验)研提意见建议。有关材料请于20231225日(周一)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编辑电子文档请反馈至电子邮箱:2742448107@qq.com(请注明单位、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沟通)。

联系人及电话:王丰瑞,087164322032;杨定国,18213971382;传真,087164320981。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提升施工时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215

 

 

 


附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提升施工时效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促进施工效能提升,保障项目稳妥快速推进,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聚焦提升施工时效目标,坚持“动则齐、动则快、动则成”,强化“资金、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全面提高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管理水平,实现按期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二、工作任务

(一)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

项目属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开工前监督指导管理,参建单位各尽其责,周密准备,确保工程开工动则要素齐全。

1.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预算、资源分配和风险防控计划;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确定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负责人责任;制定工程款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畅通内外部联系,保障项目有序推进。不得肢解发包、违法发包;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先建后补”,防范项目“带病”上马,形成“半拉子”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要履行勘察设计主体责任,确定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负责人责任;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施工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负责人责任,严格按规定和要求配备相关人员、组建项目管理团队;编制项目实施策划书,对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成本、进度等进行策划;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和设计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安全、绿色、美观、适用”要求设置施工围挡,为施工做好充分准备;制定施工应急预案;依法依规确定分包单位,并明确其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管理制度,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订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负责人责任,严格按规定和要求配备相关人员、组建项目监理团队;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审查拟进场单位资质资格。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包工程监理业务。

5.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信息赋能,加强在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监督服务管理,指导各方责任主体做好工程施工前期要素准备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工程施工过程阶段

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指导管理, 参建单位要认真落实合同约定和工程施工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确保工程施工动则必快。

6.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合同履约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签证、变更;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审查工程计量资料,按约定比例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拖欠约定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费用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7.勘察设计单位要按要求参加施工过程中有关分部分项验收,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类勘察设计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8.施工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含相应的人材机资源配置计划),设置关键施工节点,明确合理工期并进行公示,挂图施工,实时调度;加强对分包单位监管,按约定比例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控,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得随意修改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监理主体责任,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严格落实监理例会、技术交底、旁站监理和施工全过程见证及监理报告制度;监督项目按约定工期有序推进;及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工程进度款计量资料;根据授权及时组织施工过程验收工作。

10.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责任,加强巡查抽查,指导督促参建单位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工作,实现关键环节全覆盖;加强项目进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属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督导工程有关验收和消防查验,有关参建单位应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等工作,推动工程按期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确保工程动则必成。

11.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可追溯;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结算,按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12.勘察设计单位要及时参加竣工验收,对勘察设计应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复核,并提出验收意见。

13.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改,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交竣工报告,配合相关参建方验收;按约定比例支付分包工程款。

14.监理单位要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报告并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等是否符合工程验收标准提出验收意见。

15.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和消防查验,牵头相关部门做好联合验收,按规定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建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督导、州市统筹、县级组织实施的提升施工时效工作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把工作抓深、抓细、抓实。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和工作衔接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统筹协调推进本地项目工程提升施工时效工作,完善工程项目包保制度,践行“三法三化”,细化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工作台账,保障项目施工有序高效推进。

(二)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解难题。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聚焦工程施工堵点难点,靠前服务,指导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报批,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及时处置无故停工、拖延工期等行为;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停工或工期延误风险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的办法解决问题;对停工或烂尾的项目,按照处置规定要求进行化解,尽快复工复产。

(三)狠抓督查检查,持续跟踪问效。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工程施工时效监督检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一线督导,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推动责任末端落实;要建立健全项目工程施工时效激励机制,对按期实现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项目参建单位,在各类评先评优给予优先推荐。

(四)强化约束机制,严肃追责问责。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约束机制,要建立完善工程项目责任追究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对不按期开工建设、施工形象进度缓慢、未按期交付使用的负面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法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对违规办理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的部门及责任人,实施终身追责,严肃问责。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提升施工时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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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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