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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12-20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窦秀霞。

身份证号码:XXX。

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冀213212211394。

工作单位:唐山市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4月18日,唐山市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河北蓝带啤酒有限公司年产30万千升啤酒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一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根据滦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唐山市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制止和纠正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上述事实,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省住建厅暂扣唐山市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请示》、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滦州唐山市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申请结案的批复》(滦政复〔2024〕22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4〕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87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二级建造师执业9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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