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凯力鑫诚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F0D4G2P。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2]020128。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与振兴南街交叉口南行100米。
经查明,2024年10月8日上午,你公司承建的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的德州皓越园艺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本机关组织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截止复核时,你公司的“安管人员”配备不足,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本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你公司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4〕1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14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