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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一代理一评价”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2来源:吉林省住建厅-文件信息

  关于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一代理一评价”机制的通知

  吉政数联〔2025〕1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制定我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一代理一评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县(市、区)交易场所,从事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一代理一评价”机制。

  二、评价原则

  “一代理一评价”实行行业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逐项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实施评价,综合评分。

  三、组织评价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考核评价信息分别录入系统,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查询评价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一代理一评价”机制计分周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不计入下一周期。各级政数部门汇总本级项目“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经同级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汇总情况后,将结果反馈省级行政监督部门。

  (二)“一代理一评价”所扣分值应注明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三)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需扣分。招标项目评价后,通过抽查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追加考核评价计分。同一招标项目多标段使用同一评标办法,存在“一代理一评价”扣分行为的,原则上不累计重复扣分。

  (四)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各地“一代理一评价”机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五)鼓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一代理一评价”结果,对评价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推荐,对低分、差评、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约谈、暂停业务、行业禁入。

  “一代理一评价”机制从2025年7月19日起施行。请市级政数部门汇总本地区开通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账号(含行政监督部门)情况,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附件:1.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考核评价表

        2.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账号统计表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6月25日

  (联系人:张欣茹 ,联系电话:82752006)

  

初审:刘艳莉

复审:王亮

终审:蔡磊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考核评价表.xlsx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账号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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