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大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挂证”行为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工作总体方案,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等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人员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外省职称人员的使用管理。凡使用外省职称证书在我省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企业,须提前将证书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由企业自主选择核验方式。企业选择转入核验方式的,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原取得的职称,经人力社保部门重新审核确认(高级职称的确认由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通过后换发浙江省电子证书,企业须上传电子证书供核验;企业选择网站核验方式的,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用人单位服务--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的查询结果为准,企业须上传查询截图供核验。
对已录入“监管系统”取得外省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系统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时,其外省职称证书应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二、加强技术人员审核。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入库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364号)要求,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入库审核。凡录入“监管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上传个人承诺书、劳动合同、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仅对无法共享的须提供,且到账一个月以上)。
省外企业的人员入库,其注册人员由入浙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标准与省内企业要求一致;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由企业按需通过承诺方式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录入“监管系统”的所有信息作出承诺。对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开展背景调查,包含个人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流水、个税、注册轨迹等。其中,对于拟聘用用于企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还应重点调查其个人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材料)、申报业绩工程的现状照片(照片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材料。
四、及时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录入信息不准确、承诺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企业申报资质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为虚假业绩的,将视为企业弄虚作假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提供虚假业绩的注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挂证”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监管系统”进行标注予以对外公布,企业应审慎选择被标注人员。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涉及多家企业的,对其他企业开展延伸资质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