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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1来源:天津市住建委-通知公告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动本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上应用,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效益和品质。现就进一步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的智能建造技术

鼓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应用以下智能建造技术。

(一)数字化设计。项目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实现多专业深化集成设计。交付的设计成果深度不低于《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DB/T29-319)中正向应用级的要求,并通过天津市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BIM模块)审查。

(二)智能生产。项目在模块化建筑生产、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制作、装配式围护体系和一体化装修、机电装配式单元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中,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建办市〔2025〕14号),采用数字化生产管理、智能生产线、智能化物流管理、生产数据交付,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和管理智能化。

(三)智能施工管理。项目应用智慧工地管理系统,综合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通讯、AI、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对人员、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境、建筑信息模型(BIM)协同等数字化管理。各模块功能满足《天津市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T29-328)中基本项的要求。

(四)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鼓励项目积极选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如钢筋绑扎机器人、地面整平机器人、地面抹平机器人,无人机、智能施工升降机、钢筋智能加工设备、3D打印设备、智能塔吊、轻型造楼机等装备。各类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功能应当满足《天津市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T29-328)中基本项的要求。

(五)数字化交付。应用信息技术,对项目建设阶段设计、施工、采购等静态信息进行数字化创建、移交。移交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建筑信息模型(BIM)模型、工程电子档案等,其中工程电子档案交付内容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DB/T29-86)中归档内容的要求。

二、支持措施

(一)支持拓展智能建造应用场景。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策划时,明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要求,在进行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施工时,提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需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评审因素。

(二)支持申报我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对于应用以上5类智能建造技术且在“保安全、提质量、降成本”方面的取得良好效益的项目,可以支持、推荐其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入选示范项目的,参建单位可以将有关信息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自主申报。

(三)支持申报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奖项。天津市建筑工程奖将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种类、效果作为重要评审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参评国家级建筑工程奖项。

三、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做好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影像、文字记录,及时总结实施效益,形成可复制经验做法。

(二)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智能施工专项实施方案,明确主要工序环节中对智能建造技术和装备的应用计划,并在施工完成后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各区住建委应当加强对智能建造项目业务指导,指导项目按智能施工专项实施方案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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