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的通知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化监管,定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线上动态核查,将信息预警企业、项目纳入差别化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与监督检查有机结合,重点查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和执业资格信息一致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资金投入、危大工程及重大事故隐患管控等内容。
通知要求,对未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核发施工许可。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建筑施工企业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活动。对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复核事故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复核结果。
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