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村字〔2025〕14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太原、大同、朔州、晋中、长治、晋城市城市(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巩固和拓展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全面提升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现就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长效治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农村保洁队伍建设,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管理机制长效健康运行
(一)稳定清扫保洁队伍。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地域环境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市场化服务、乡村公益性岗位等保洁方式,科学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村级保洁人员纳入乡镇统一管理或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单位,承担全域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治理服务和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服务,原则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需配备1名保洁员,50户以上的自然村按照每400人配备1名保洁员(不足400人的配备1名)的标准进行配置,确保队伍稳定。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方式清扫保洁的,要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有关要求,优先安置脱贫户、监测户、残疾人家庭,特别是其中半劳力、弱劳力等困难群体。到2025年底,全省自然村、行政村保洁覆盖率达到100%。
(二)落实长效保洁制度。建立农村保洁人员用工台账,完善农村保洁制度,明确乡镇在垃圾清扫收集、村庄街巷保洁、垃圾分类回收、日常宣传监督等方面职责。结合村庄实际,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保洁义务,约束监督不文明行为。鼓励依法依规实行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收费制度,向常住户籍村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脱贫户等“六类人员”除外)收取卫生保洁费,费用应用于村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添置及保洁员工资补贴等,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监督的积极性。
二、持续推动垃圾分类治理,构建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以源头减量为重点,推动各行政村将生活垃圾、渣土垃圾区分收集,从源头进行消纳,减少进入收运、处置系统的垃圾量,有效降低系统的运营成本。合理设置农村渣土(翻修房屋小规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堆放点应设置围墙和明显告示牌,并远离居民区和河湖水源区域,超出库容应确保及时清运,合理填埋或资源化利用。鼓励将农村渣土(小规模建筑垃圾)用于村内道路、景观等小型建设工程,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降低收运成本。
(四)持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行动。大力推广农村垃圾“四分法”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选择1个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分类、源头减量试点工作(优先从精品示范村中选择)。突出抓好可回收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等)收集分拣工作,根据村庄布局,合理配置分类收集亭(房),推广垃圾分类积分兑换制度,鼓励居民将可回收垃圾分类收集并兑换生活必需品。
三、强化收运体系运行管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范稳定运行
(五)补齐收运设施建设短板。以县(市、区)为单元,依据本县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环节开展全面自查,补齐收运环节设施设备短板,确保县域范围内实现自然村有收集站点、乡镇有转运能力、县城有无害化处理能力。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推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升级换代。逐步取缔露天垃圾收集池,建设或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站)、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和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辆。
(六)强化设施设备管护力度。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管护机制,建立以县域为单元的管护责任体系。市、县统一配置的设施设备,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详细的设施设备台账,进行资产登记;清扫及转运环节的设施设备,实行以乡镇为主的管护方案,由镇、村建立设施设备台账,进行资产登记;第三方运营的设施设备,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一步厘清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村管护范围,明确县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台账应涵盖设施名称、类型、位置、容量、处理能力、运行状态及管护责任单位等内容。
(七)规范收运处置体系运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全面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各环节的日常作业管理。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机制,压实运营维护单位责任,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加强垃圾收集点(站)、转运站运行管护,切实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运输中转管理水平,确保收运处置体系常态化运行。各乡镇应科学规划收运频次,减少垃圾滞留时间,严禁闲置、停运,确保转运车辆合规运行。坚决杜绝因收运环节管理不当而导致的生活垃圾露天堆放、随意丢弃等现象。
(八)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一体化。突出以城带乡,持续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治理模式。统筹终端处理一体化,加强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最大能力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垃圾处理体系,对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庄,可合理减少运输频次;统筹收运体系一体化,城市或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采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护,不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实现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
四、持续深化农村垃圾治理,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
(九)开展常态化排查监督。建立“日常排查+专项整治+群众监督”的常态化巡查监督机制。以黄河干支流流经的11市86县(市、区)为重点,聚焦田间地头、道路两侧、涵洞道桥周边、河道溪流、深沟险壑等隐蔽且容易堆积生活垃圾的地点,常态化开展日常排查。对发现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以县为单位实行台账化管理,整治一处,备案销号一处。加大对备案销号堆放点场地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力度,严防因监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已销号堆放点再次出现垃圾随意堆放的问题。坚持以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置、运行管理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为重点,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结合公众监督线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治,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局面。
(十)统筹城乡垃圾整治一体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和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由城市向农村“大转移”。贯彻落实《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按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乡垃圾长效治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县域范围内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城市生活垃圾“上山下乡”、“垃圾围村”等突出问题。
五、强化保障措施,健全农村生活垃圾长效治理机制
(十一)压实主体责任。按照省统筹安排、市督促指导、县组织实施的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市级负责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统筹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与部门职责,并常态化开展日常排查。要建立全覆盖的收运处置体系和运行管理及监督制度,配齐收集与转运设施,保障各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达,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村委会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长效治理工作。
(十二)建立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设区市为监管主体、县(市、区)为责任主体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运维管理责任体系。市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每半年要牵头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情况开展一次实地督导检查;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常态化检查、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公司的检查考核,对考核结果的运行进行约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绩效评价机制,在全省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对存在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健全省市县三级全方面、立体式、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十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长效治理机制,协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的监督管理,巩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动中来,营造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要切实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报道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进展与效果,及时宣传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农民群众摒弃陈规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营造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9月17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