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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9-19来源:海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建质监罚决字〔2025〕3


被处罚人:海南博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锦仁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与立业路交汇处海拓·香洲10#楼14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1MA5TKGXU0H

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对海南博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陈勇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司在承建的澄迈金江长升商业广场项目过程中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上情况有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若干书证、《任命书》《海南省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现场勘察(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2日向你司送达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琼建质监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海南博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并限期45日整改。

本机关将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你司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日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附上整改情况报告。经复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合格的,暂扣期满时本机关将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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