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通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印发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在已发布实施的《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京建发〔2022〕463号)基础上,新增13项行政处罚事项。
市住建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解决了部分社会影响小、危害范围小、案件依法不予处罚的执法标准问题。经过执法工作实践考验,体现了执法为民、依法行政、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执法原则。结合当前住建领域执法工作重点,在市住建系统重点执法领域梳理了适合纳入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以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和执法工作实际为依据,对清单事项依法实施动态调整。
二、发布第二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考量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发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是依法行政执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的积极举措。
此次清单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依法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发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三、 第二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第二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包括:
1.信息公示类行政处罚事项2项:“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2.备案、信息变更类行政处罚事项6项:“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逾期不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3.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事项4项,在满足“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等条件的前提下,纳入本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具体内容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4.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实施日期?
答: 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