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要求,培育建筑建材行业新质生产力,更好支撑上海建筑业绿色化、工业化、智能化转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了《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二、重要举措
一是建立新材料推广应用全过程管控机制。《办法》完善了从新材料试点、认定到使用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机制。明确试点工程需取得“两新”技术论证意见,提出企业标准、检测报告合规性要求,厘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新材料使用方面的质量责任,将新材料纳入建材质量追溯管理,设置新材料认定撤销机制。
二是加强新材料推广方向引导。《办法》建立了上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指引目录,可动态调整新材料试点方向,更好地带动建设工程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对上海建筑业转型实现精准支持。
三是优化新材料认定政务服务。《办法》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优化了申请资料、审核流程、办理方式等要求,缩短了审批办结时间,并落实全程网办、一窗受理等标准化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11条,主要明确了新材料认定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申请资料和要求、受理、技术评估、公示和发证、新材料的使用和监督、续期、新材料认定证书撤销、处罚、施行时间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一条)
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尚无国家标准,已在一个以上(含一个)建设工程试点应用,技术先进、产权明晰,符合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指引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
(二)关于新材料认定的申请(第三条)
1.提出了试点工程证明材料、技术评估材料。其中试点工程需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并完成对应建设工程材料的分部分项验收。
2.细化了新材料企业标准和检测报告有关要求。其中,企业标准需具备新材料的施工工艺、检测及验收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检测报告方面需以抽样方式开展,并通过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出具。
(三)关于新材料认定的审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统一归口管理。将新材料认定受理、技术评估、初审委托单位归口至市市场管理总站,以便更好地衔接本市建材使用质量追溯管理、标准规范制订以及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需要。
2.明确技术评估要求。提出技术评估可直接采信“两新”技术论证中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适用性等技术论证结论,并重点对该材料在试点工程中的应用效果以及适用范围、推广价值进行研判。提出首次技术评估未通过的,自技术评估之日起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该新材料认定。
(四)关于新材料的使用和监管(第二条、第七条)
1.明确新材料认定的监管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新材料认定的日常管理;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新材料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明确新材料使用质量主体责任。厘清各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参建各方应严格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其中建设单位需加强新材料分部分项验收管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定期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质量回访和评估;设计单位应掌握新材料性能指标、质量及安全风险,并采取可靠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单位需熟悉新材料施工工艺,按要求制定操作流程;新材料企业签订供应合同后,须通过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供应信息。
(五)关于新材料的后评估和处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建立新材料认定后评估机制。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对经认定的新材料使用开展追溯管理和后评估,采集新材料供应、使用、检测、监督等重要数据,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形成上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用后评估报告。
2.完善续期管理。将新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3年,为工程项目建设、投入使用预留时间,便于评估材料耐久性、安全性等应用效果及用户反馈。市市场管理总站综合参考建材的性能质量、工程应用、用户反馈、规模化应用条件等应用条件,提出续期审批意见,提升新材料应用安全性。
3.设置新材料认定证书撤销机制。提出申请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或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现场抽查发现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或经有关部门裁定存在专利侵权情况等情形的,对新材料认定证书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