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3589258689/2025-00164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规范〔2025〕13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规范〔2025〕1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5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推进建材行业科技创新,鼓励发展并推广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性能优异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尚无国家标准,已在一个以上(含一个)建设工程试点应用,技术先进、产权明晰,符合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指引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本办法所称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指引目录可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zjw.sh.gov.cn)查询。
第二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新材料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新材料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申请资料和要求)
申请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以下简称“新材料认定”)的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办理,需提交的申请受理资料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包含承诺书)。
(二)采用的企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标准,企业标准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技术要求须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可参照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内容需包括材料施工工艺、检测及验收标准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自我声明公开。
(三)型式检验报告。报告需符合以下要求:1.检测试样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抽取、检测,同一批次抽取两组,一组用于检测,另一组保存至质保期结束或不少于1年;2.报告应通过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类别应为抽样。
(四)试点工程证明材料。包括“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材料进场复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其中各类检测报告需符合以下要求:1.检测报告应通过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2.检测判定依据需包括新材料采用的企业标准,关键性能指标检测值需满足新材料采用的企业标准,且不应低于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验收要求。
(五)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证明。
(六)合作方授权委托书。产研分离情况由生产单位牵头联合申请的,需提供专利证明或合作方授权委托书。
(七)技术评估材料。申请单位按照新材料研发背景、新材料性能指标、新材料在建设工程应用试点中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的可行性、新材料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有利于保护环境、科技含量高以及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方面情况等内容准备技术评估材料,以供技术评估专家参考。
第四条(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新材料认定申请后,市市场管理总站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第五条(技术评估)
市市场管理总站自受理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新材料认定技术评估可直接采信“两新”技术论证中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适用性等技术论证结论,并重点对该材料在试点工程中的应用效果以及适用范围、推广价值进行评估研判。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反对票不超过1票方可视作通过技术评估。专家组认为需补正材料的,申请单位需在专家组确定的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并经专家组确认,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技术评估不通过。技术评估结果明确后,市市场管理总站在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评估报告、初审意见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六条(公示和发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自收到技术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新材料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不符合新材料认定条件或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新材料认定条件的,不予发证。认定结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抄送市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技术评估未通过的,自评估之日起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该新材料认定。
第七条(新材料的使用和监督)
建设单位应建立针对新材料应用的管控制度,加强应用新材料(指经认定的新材料,下同)的分部分项验收管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定期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该分部分项工程开展质量回访和质量评估,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掌握新材料的性能指标、质量和安全风险,在设计文件中采取可靠的风险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掌握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并按照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制定操作规程。
新材料的使用纳入上海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对住宅项目使用新材料进一步加强把关。新材料供应企业在签订建材供应合同后应通过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新材料供应信息,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对经认定的新材料使用开展追溯管理和后评估,并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形成上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用后评估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八条(续期)
《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可续期一次。新材料认定申请单位需在新材料认定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续期申请。续期申请资料包括《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该新材料应用情况、企业标准和专利更新等说明。市市场管理总站自收到续期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市市场管理总站受理续期申请后,组织开展续期评估,结合该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性能质量、工程应用情况、用户反馈等作出初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续期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自收到续期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续期申请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续期。新材料供应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新材料供应信息,或不符合新材料认定条件,或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新材料认定条件的,不予续期。
第九条(新材料认定证书撤销)
企业在《认定证书》颁发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其撤销认定:
1.申请单位违反承诺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2.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现场抽查发现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
3.经有关部门裁定存在专利侵权情况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十条(处罚)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