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消规字〔2025〕14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太原、朔州、忻州、吕梁、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晋建消规字〔2024〕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6日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工作,保障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质量。为进一步维护《实施细则》的合规性和适用性,根据省司法厅对《实施细则》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我厅决定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
将第六条规定调整为: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调整《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将第三十六条规定调整为: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如下:
1.(1)单洞长度大于500米的高速公路隧道(2)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3)除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车库、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以上的地下车库(4)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100%;
2.人员密集场所50%;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50%;
4.丙类厂房仓库20%;
5.其他工程5%;
6.对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二、执行要求
(一)明确施行时间
本次调整内容自2025年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二)新旧条款衔接
在施行日期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消防审验的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施行日期后新受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组织学习传达
各单位应于2025年10月25日前完成对调整内容的学习和传达,可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宣讲等形式,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调整内容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到业务工作中。
三、其他事项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可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进行查阅下载。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电话:0351-3581256
电子邮箱:zjtxfc2021@126.com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