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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5年第三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3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工作通知

晋建管函〔2025〕89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5年第三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政处罚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线索对山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酒店餐饮油烟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油烟浓度监测值为4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2001)规定的2mg/m³最高排放浓度,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后,对该酒店进行调查。经查,该酒店未采取保障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的措施,致使油烟排放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该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山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二、广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灵县永安西街承建的某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3#楼升降机司机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规定。广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该项目安全员穆某处以罚款3000元。

三、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行政处罚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治市潞州区承建某中小企业园项目时,其51号、52号厂房消防工程未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之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移送的案件线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四、高平市城市管理局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某未到岗履职行政处罚案

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春季复工检查时发现高平市某住宅小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某两次未到岗履职,且在“山西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有累计7天以上的考勤缺勤记录,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之规定。接到案件线索后,高平市城市管理局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参照该局《自由裁量权执行办法》第63条,对任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五、沁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沁水县郑庄镇吕村河滩某新建渔场项目施工时,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不慎挖断附近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规定,沁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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