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5年第九批6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案
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委托人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经纪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六)项“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第(九)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取消网上签约资格,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3名经纪人协理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秦皇岛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互联网租赁单车,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占用城市绿地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项目中,擅自占用小区绿地建设停车位,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23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10870元的行政处罚。
四、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邢台市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某违规经营燃气案
张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沙河市某村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35元的行政处罚。
六、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定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