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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4-23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河北地矿中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24770。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092。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南新西道181号办公楼1层-3层。

  经查明,2026年1月23日,你单位施工的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观塘帝景(C4-2地块)项目污水管网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本机关组织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认定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备,无安全投入实物清单,“安管人员”配备不足,施工现场污水管沟开挖无支护防范措施等问题,已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四)(十)项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本机关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你单位情况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6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6〕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4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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