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科〔2017〕96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经信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373号)要求,在各地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了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确定徐州市、苏州市为江苏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城市,无锡江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为江苏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企业,徐州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12标市政府站等8项工程为江苏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程。试点企业和试点工程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试点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试点企业和试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关于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6〕25号)要求和申报书确定的试点内容,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推进试点的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机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体制机制探索和创新,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以期形成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管理模式。各试点企业、试点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管指导,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 江苏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企业名单
2. 江苏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程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