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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6-05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承德鹤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75570785。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5]037495。

  地址: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三异井村黄崖寺路69号。

  经查明,2026年4月9日,你单位施工的承德市宽城县神栗·江山悦一期建设项目1#楼、2#楼及幼儿园和室外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厅组织核查了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认定你单位存在“安管人员”配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施工现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等问题,已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你单位情况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6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6〕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4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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