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500号
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交通厅、水利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经研究梳理发现,《关于加快培育重点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黑建建〔2021〕6号)中部分政策内容与现行要求不符,我厅决定对《关于加快培育重点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