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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6〕12号)

发布时间:2026-08-17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河北金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77479646W。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3]026326。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D213373983。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65号5-505。

  经查明,2025年6月3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与煤机街交口污水管道迁改工程基坑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76.54万元。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石家庄长安和平东路与煤机街交口污水管道迁改工程“6·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以你公司名义承揽污水管道迁改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厅委托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你公司安全投入产品合格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长安和平东路与煤机街交口污水管道迁改工程“6·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6年7月3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6〕第2号),你公司于7月9日以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听证申请,我厅于2026年7月30日组织听证,经过双方质证,我厅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事实和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项、第114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90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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