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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共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9
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规定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和节能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其中,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对于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有哪些规定?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既有公共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不宜影响公共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改造设计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综合考虑建筑物供配电系统的节能、照明的节能等措施。


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维护管理等综合要求,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应进行经济性分析和比较,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合理进行改造。


节能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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