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滁州市质量振兴计划》,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质量兴市”战略,引导激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交通、邮电、电力、水利工程和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琅琊杯”奖评审工作,是滁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行使的行业主管行为。市建委成立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具体工作和省“黄山杯”工程的推荐工作委托滁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凡申报省“黄山杯”的工程,必须是已获得“琅琊杯”的工程。
第四条“琅琊杯”的申报参评,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后,由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上报。
第五条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组织两次评审,上半年1-2月份对上年度12月31日以前竣工备案的工程进行评审,下半年8-9月份对本年度6月30日以前竣工备案的工程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建委确认发布。评审工作坚持事实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奖励数额为50项左右。
第六条“琅琊杯”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要高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我市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实际水平,明确定量和定性标准。高、严适度,既要体现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又要兼顾经济合理性和成本可行性。
第七条“琅琊杯”工程必须是主体结构质量较好,使用功能合理,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达标,兼有技术创新,消除质量通病,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保证合理使用寿命的优质工程。
第八条“琅琊杯”奖评审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行为,企业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创优,向质量效益型发展,争创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九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管理程序且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并已经实现设计功能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申报评选“琅琊杯”的工程应符合以下范围和规模:
一、住宅建筑工程:
(一)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县(市)3000平方米以上、市本级4000平方米以上;
(二)一次发包的住宅项目,由一个项目经理承建,单体建筑面积合计6000平方米以上;
(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一)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游泳馆;
(三)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四)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
三、市政工程:
(一)工作量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新市场营销法则 助推企业成长
(三)日处理垃圾6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四)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广场。
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各县、市、区工程质量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申报推荐,但数量必须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建筑工程;
二、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工程;
三、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四、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五、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六、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发生过D级不良记录工程;
七、不符合技术进步政策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和保密工程;
九、已经参加过“琅琊杯”评选未被选上的工程;
十、在申报或评选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琅琊杯”奖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合格,达到本市区域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四、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工程使用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
六、按规定要求应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进行监理;
七、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创优计划,申报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推荐;
第十三条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申报“琅琊杯”奖。参建施工企业不得超过三个,各参建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应超过工程总量的10%。申报表中应附参建单位的合同造价、质量结论和承包的工程内容等。
第十四条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琅琊杯”奖。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琅琊杯”的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填写《“琅琊杯” 申报表》,经建设单位、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六条“琅琊杯”的申报材料:
一、《“琅琊杯”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有关工程概况、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和不同施工阶段的图片材料;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含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
六、工程使用单位(住宅工程应有本工程入住住户50%以上)对工程质量满意的证明;
七、以上材料(二~六)应整理成册、装订整齐,并一式两份。
第五章工程核查
第十七条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报“琅琊杯”奖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现场复查两道程序。
第十八条形式审查由市建筑业协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至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并形成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通过的工程,方可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九条工程现场复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由建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建立及专家资格审定由市建筑业协会会同质监站共同负责。
一、工程现场复查程序:工程质量现场复查组成员从市建委“琅琊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由3~5名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二、现场复查程序:
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主要是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必须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要听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4、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5、形成复查报告和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提交 “琅琊杯”奖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二十条“琅琊杯”工程的评审由“ 琅琊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二十一条评审必须有5名以上成员参加,在听取现场复查组组长汇报、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工程,由评审委员会在市建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无质量等投诉的,由市建委发文公布。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琅琊杯”工程即原市优工程,奖励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荣获“琅琊杯”奖工程的施工单位,由市建委授予“琅琊杯”奖证书(对参建单位颁发证书副本);对荣获“琅琊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琅琊杯”获奖工程资料编纂专辑归档,并组织宣传。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要坚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免除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市建委原建管字[2004]193、25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