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池州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奖(以下简称“九华山杯”)系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
第三条“九华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为12项左右(约占年度工程数5%)。评选原则是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市内一流水平。在有上年度统计资料时,获奖工程的类别比例按上年度竣工工程比例掌握。
第四条“九华山杯”奖工程的评选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住宅小区由开发单位申报),池州市建设业协会建筑业分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九华山杯”奖的工程,建设过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工程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已建成投入使用,同时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要求的新建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仓储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工业厂房;
三、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办公楼、宾馆等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800座,体育馆为2000座以上);
四、建筑面积在2500m2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800m2以上的古建筑园林工程;
六、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含小区配套设施);
七、未列出具体规模标准的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建设规模小的县,工程质量符合“九华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5%的,也可申报推荐,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由我市企业施工的本市各行政区域以外的工程;
二、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三、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工程;
五、已参加过“九华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六、使用国家或本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九华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为本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三、已经制订了创优计划并在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登记。
四、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经冬、夏季的使用检验,工程未改变原设计用途,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用户投诉现象,未发生住户装修破坏结构现象。
五、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
六、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功能;
(二)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并通过综合验收。
(三)用户入住率和入住用户满意率均应达到90%及以上。
七、工程所在地是县级的,须经该县级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同意推荐。
八、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九华山杯”奖。参建单位应当列入申报表内,并附参建项目质量评定情况,加盖企业印章。
九、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九华山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九华山杯”奖申报程序:
某工程需申报“九华山杯”奖,开工时建筑企业应向当地工程监督单位报详实的创优计划。工程竣工经企业自评,监理认定,建设单位认可,质监站备案审查后符合“九华山杯”奖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填写《池州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奖申报表》(附件),报经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建筑业分会推荐。
第十条“九华山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九华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六、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彩照10张左右;
八、以上材料(二~八)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一式三份。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字、文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须清晰,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一条 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5名以上不同专业熟悉工程质量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工程复查程序:
一、听取工程施工单位(开发单位)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评定结果;
二、查阅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五、形成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九华山杯”奖由市建委“九华山杯”奖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具有较高质量技术管理水平的7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及委员若干人。评委会成员由市建设委员会核准。
第十四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并报市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荣获“九华山杯”奖工程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建设单位授予“九华山杯”奖杯和证书(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证书副本),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复查和评审人员要坚持认真、公正、科学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委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授权池州市建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池州市建筑工程“九华山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池建字[2001]128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