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
(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
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
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
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考勤打卡制度及打卡考勤记录;
4、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
5、申报创建工程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行为记录。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6、申报创建工程须通过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合格,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待出台)检查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
7、创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材料齐全,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企业申报材料
1、施工企业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和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情况,申报创建工程简要概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
2、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正式文件(文件中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4、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施工单位申报光盘材料(主要解说相关创建情况和创建过程)。
(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1、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姓名,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创建工程的简要安全生产情况等);
2、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创建工程考核的材料(包括对企业进行评价的结果和现场检查评分表);
3、申报创建工程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
四、申报程序
施工企业在创建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二分之一时即可申报(“示范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主体工程封顶后不再申报。
(一)企业自查自评合格后上报创建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二)创建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从“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专家库”(另行公布)中随机抽调专家(每组不少于3人),组成评审考核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及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质安处会有关处室按10%的比例组织抽查;
(四)经审核和抽查合格的报分管厅长审批,并在我厅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我厅授予“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并下发文件进行公布(我厅门户网站同时公布);
(五)评审考核和抽查不收费。
五、相关奖惩措施
(一)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由我厅颁发标牌;
(二)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给予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实施奖励。
(三)“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作为申报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条件之一;
(四)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五)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在竣工前,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其他与其荣誉不相符的情形,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
(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中的市级管理权限执行。
(二)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