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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墙体保温材料备案条件

发布时间:2017-06-07
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是每个节能建筑工程绕不过的环节,而全国各个省市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程序又是有所不同的。其中,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对于墙体保温材料备案有哪些要求和条件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武汉市建筑节能墙体保温材料备案条件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墙体保温材料备案条件
(一)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生产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职称证件核查,质检人员必须具备技术职称资格证,持证上岗。
(三)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达到:干拌保温砂浆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四)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生产工艺装备:
1、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
2、有效容积不小于2M3的无重力卧式混合机;
3、产品自动包装设备;
4、自动除尘设备;
(五)生产企业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恒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标准规范规定的主要试验设备。
(六)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在本市建有生产基地,并具备以上工艺装备。其他外墙保温系统可应在武汉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20㎡,并提供相应的租赁或买卖合同核查;在武汉以经销或代理方式经营的,其经销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七)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JG149-2003标准要求,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JG158-2004标准要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JGJ144-2004准要求,聚氨酯复合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复合装饰板系统、外墙自保温体系产品应符合GB50411-2007和相关企业标准的要求。保温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0801-2002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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