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智能建筑发展概况
我国标准GB/T50314-2006对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中的定义是:智能建筑是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世界公认的第一座智能建筑是1984年1月诞生于美国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的都市大厦。
我国智能建筑开始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并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90年建成的北京发展大厦(18层)可认为是我国智能建筑的雏形,而1993年建成的广东国际大厦可称为我国大陆首座智能化商务大厦。目前,我国建成了不少智能建筑,仅在上海已建与在建的楼宇中,带有“智能建筑”色彩的就有上千幢。但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已建成的智能建筑有70%以上运行不正常,真正达到智能建筑标准、运行正常的确实为数不多,投资浪费现象惊人,针对这一现象,我国1998年成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编制有关标准与设计规定,对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商进行资质审定工作。
智能建筑运行不正常,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系统处于停运状态,这种项目大都建于90年代初期,通过代理商订货,调试,验收及培训工作不完善,后期服务无法保证,出现问题找不到原订货商,找到了费用也很高;另一种情况是系统仍在运行,但只能进行显示与手动控制,这种情况比较多,部分自动控制能正常投入的项目不太多,达到自动控制全部投入运行,实现经济运行的工程很少。造成大量智能建筑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2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理论研究滞后理论研究跟不上智能建筑的发展。尽管我国在“七五”期间就确定了“智能化办公大楼可行性研究”的攻关课题,但对智能建筑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科技产品的开发一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发展,对其认识也停留在国外的研究成果上。一座座自称的“智能建筑”不断拔地而起,没有先进的理论做指导就难免出现问题。2.2设计存在误区面对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设计部门对智能化产品和智能设计方法还不很熟悉,尤其在集成方面更弱些,还需要产品商和系统集成商的支持和通力合作。目前对智能建筑设计的注意重点大都集中在智能化系统上,而在建筑平台方面注意不够。
2.3业主认识产生偏差对智能化集成系统带来的增值效果有所怀疑或由于资金投入方向的问题,以致不适当地压低在智能化系统上的投资,结果造成建筑物的档次的下降。没有总体集成的概念和系统发展的考虑,以致边招标、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返工浪费严重。缺乏掌握智能化系统技术的人才,不能及时纠正质量问题。智能化系统建成后,对日常管理和持续维护重视不够,特别是对在建设时就必须予以重视的有关问题放任自流。
2.4BAS运行得不到保证供货商的产品运行不正常而造成投资浪费的大都指楼宇自动化系统(BAS),因为BAS运行不正常往往是无法保证自动控制正常投入运行,或者无法实现工况自动转换,以有效利用室外新风来节约能源,显示部分一般都能保证正常运行,由于不直接影响工作,就没有引起业主的重视。国内智能建筑中所选用的BAS基本都是国外产品,国外BAS的供货都是从敏感元件、执行机构、阀门、变送器、现场控制站(子站)、网络服务器及所有软件成套供货,其产品质量是可以保证的,但国外供货商在现场调试、人员培训、后期服务等方面不能保证,特别在与甲方及施工单位配合上更难做好。
2.5施工力量薄弱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以及对国外产品的熟悉程度也直接影响到BAS的正常运行。例如:接线错误,特别是因电源线与信号线接错或地线接错引起设备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质量保证不了,接线混乱给现场调试及系统投运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我国智能建筑的施工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缺乏经过正规训练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造成安装质量不高。
2.6行政多头管理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与智能建筑相关有建设、邮电、广电、公安、技监等部门进行多头管理,互相扯皮,各自为政。只有这些部门联手,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管理才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改善对策
为使我国建筑智能化健康有序地科学发展,应从五方面入手。
3.1加强领导、规范市场行为政府和行业协会应遵循智能化产业链运作的基本规律,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行规来规范和引导这个市场,使市场朝良性化的方向发展。首先,要加强资质动态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为规范市场行为,应该对从事智能建筑方面的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工程承包商、监理公司等,进行资质认定、明确规定相应等级应达到的各项标准和允许从事的工程范围类别,杜绝无资质等级者从事此类业务,并对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加强监督动态管理,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其次,要规范项目招投标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为建设方,需根据工程需求编制好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要完整,用词准确严谨,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应重点从技术方案上提出要求,依据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选择适合智能化系统的总承包商或协调商,然后再由总承包商操作子系统的逐项招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进行实施。在招投标文件中强调供应商对BAS的后期服务问题,要求他们在国内有代理商或合作伙伴,在办事处也要配备这方面的维护人员。
3.2加速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和执行在建筑智能化过程中,应该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规程、规范等,尽快做到有章可循。建设部专门成立的建筑智能化专家委员会就是作为顾问、参谋和助手的作用来协助勘筹设计司开展工作,协助政府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行业法规。设计规范在设计中起到法律的作用,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必须遵守的法规。设计规范一般都按专业分门别类制定,它要求各种类型的建筑物都要遵守,国外还没有类似的智能化建筑的设计规范供参考。
例如,对电气专业来讲,国家颁布了许多规范,不需要组织人力再去专门为智能化建筑制定一个专用的设计规范。但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计算机控制系统、接地系统设计的安全防护等方面,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还不明确,而这方面的问题对智能建筑的运行影响还比较大,轻则影响系统稳定运行,重则损坏昂贵的计算机系统,因此,国家应尽早出台这方面的规范。2006年建设部颁布了新的《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这对于我国智能建筑的设计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制定之后如何执行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标准制订出来,大家就要执行,如果大家都不去认真执行,也就失去了制定标准的意义。
3.3建立高素质的设计队伍我国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智能建筑设计队伍,不能长期把智能化系统设计委托给国外设计单位或系统集成商。实质上,智能化系统设计仅是整个建筑物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建筑设计单位仍然是主体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仅是配合单位。智能化系统设计与建筑设计不能各自为战,为使两种设计形成有机的联合体,国内有条件的设计单位应调整专业设置,把自动控制、通讯、信息、计算机、建筑设备等专业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起自己的智能建筑设计队伍。
3.4加速培训物业管理人才智能建筑的科技含量很高,对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也非常高。因此,智能建筑的系统设计应有物业管理人员的介入,倘若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便无法向设计部门提出合理的设计要求。目前,这方面的管理人才很少,从现阶段来说,物业管理部门应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各种培训手段,使物业管理人员尽快掌握智能建筑的基础知识,即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通讯技术及机电设备的运行知识,学会操作先进的设备,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等技术。从长期来看,应尽早在高等院校开设智能建筑专业,培养智能建筑专门管理人才。
3.5加强监督和管理一方面,凡国家、行业或地方没有现行规范或标准,需要参照有关国际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应要求系统集成商主动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获得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另一方面,必须从行政上和技术上对智能建筑的市场和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应加强对系统集成商的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其规模和人才构成,考核其从业技术水平。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应将智能建筑设计与施工纳入质量监督体系,对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系统运行管理阶段均应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