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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建设杯》奖(市优质工程)

龙岩市《建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为规范全市开展创《建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杯》奖是龙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凡在我市已建成投入使用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建设杯》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龙岩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简称工程质安协)负责。《建设杯》奖的评审要坚持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评审


第四条 由市工程质安协牵头成立《建设杯》奖评审组委会,成员从市工程质安会常务理事成员中和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评审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原则上成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

第六条 评审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核验小组,核验小组成员从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选取,每个核验小组设小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1、核验小组组长由市工程质安协指定,组长必须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的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核验组的成员原则上采取定期轮换制和项目回避制,核验组成员不得对所咨询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加《建设杯》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建设程序,且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和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市政项目,其中:

1、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工业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

3、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城市立交桥。

4、道路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城市道路。

5、长度在100米以上或单跨50米以上(含)的城市跨河桥。

6、投资超过2500万及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二)住宅工程。其中:

1、中心城市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县(市)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

第八条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已经参加过本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工程设计合理,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工程质量应达到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 申报《建设杯》奖的项目必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工程主承建企业自荐。其整体质量标准为:

(一)工业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必须100%合格,且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应达60%及其以上,如系单位工程,则应符合本条第(二)第1款的规定。

(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

1、公共建筑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必须100%合格,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均应在85分以上。

2、城市桥梁、道路的各工序、部位必须100%合格,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应在85分以上。

(三)单体住宅工程的质量标准同第十条第(二)1款公共建筑单位工程。

(四)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位工程质量必须100%合格,且总体质量水平均匀,房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80%及其以上,并有10%及其以上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达到单体住宅工程申报条件,同时室外工程必须有一个及其以上的工程为优良等级;

2、小区住宅间距与其房屋总高度的比值:新区应≥1,旧城区≥0.8;

3、小区绿化率为新建住宅小区应≥30%,旧城改造应≥25%(以园林单项验收为依据);

4、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

第十一条下列各类工程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1)各类纪念性工程。

(2)不能形成独立生产能力的改建、扩建工程。

(3)不能参加评选的特种结构工程。

(4)凡工程基础、主体结构或专业工程的主要分部有加固补强的工程。

第十二条 单体住宅、带商场的住宅,室内初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的要求:

(一)单体住宅工程初装修应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到位。

(二)带商场的单体住宅工程,其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70%及其以上。住宅部分的初装修按单体住宅,商场部分的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若有设计变更的应出具有效的变更证明。

第十三条商务写字楼工程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室外装饰装修全部到位,室内装饰装修达建筑总面积的60%及其以上,其中电梯前室,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的装饰装修应完成,消防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申报《建设杯》奖的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承建单位: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市政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四)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建设杯》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

参建单位:

一项工程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建设杯》奖评选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杯》奖由总承包企业或工程的主承建企业申报。

第十六条市工程质安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对所有工程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类资料份数;

(二)创优计划书一份;

(三)《龙岩市<建设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四)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简介一式两份;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件复印件1份;

(六)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

(八)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评价1份;

(九)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各一份;

(十)评价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优良评价报告或认可证明一份;

(十一)工程立面彩照5张(不同角度的全貌,主立面2张),工程施工与安装过程的彩色照片5-7张;

(十二)获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证书或证明文件一份;

(十三)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十四)VCD光盘(3-5分钟),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新技术应用、QC成本、获奖情况等。


第六章工程核验与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工程经初审符合条件后,由核验组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工程的所在县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选派专人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核验程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用户代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分析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回避;

(二)申报单位简要介绍工程质量特点、难点以及质量保证的措施(原则上每个申报项目至少应有3个在全市处于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亮点);

(三)核验实物质量。凡核验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应予以满足;

(四)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五)特色加分规定:

1、获省级示范工地的加0.5分

2、获全国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表彰的加0.5分;获省级优秀一等奖的加0.3分;获省级优秀二等奖加的0.2分;获省级优秀三等奖的加0.1分。

(六)核验组内部评议,并提出书面核验情况材料向《建设杯》奖评审组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杯》奖由《建设杯》奖评审组委会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委根据申报资料和工程核验组的汇报,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同票的工程为《建设杯》奖的候选工程。

第二十一条 市工程质安协对《建设杯》奖的候选工程在龙岩建设信息网上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无疑义的批准公布。公示的项目有书面举报其存在较大问题(含质量投诉)或弄虚作假的,工程质安协将组织复查,事实确凿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七章  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申报《建设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核验人员和评审组委会必须秉公办理、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核验或评审成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建设杯》奖牌和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获《建设杯》奖的工程和施工单位,由市建设局和市工程质安协联合颁文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可对获奖单位按《龙岩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建设杯》奖称号的工程,市工程质安协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回访,若发现有较严重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将提议市建设局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如果是施工单位责任则同时停止该企业三年的《建设杯》奖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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