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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创更多优质工程,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分为杜鹃花奖、省优良工程奖两大类。杜鹃花奖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杜鹃花奖的工程从省优良工程奖获奖工程中择优产生。

我省参评国家工程质量奖的工程从杜鹃花奖获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三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新(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综合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四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五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质监局)具体实施。

第六条申报省优良工程奖的工程规模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者住宅组团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道路、管道、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工程。

2、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等工程。

(三)综合安装工程

1、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给排水、空调、采暖、通风等安装工程。

2、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

(五)园林绿化工程

1、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工程。

2、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单位附属绿地工程。

3、道路总长度1000米以上,且绿地指标大于等于20%的道路绿化工程。

4、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街旁绿地工程。

第七条申报杜鹃花奖的工程规模应当为申报省优良工程奖的工程规模的两倍以上。

第八条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其质量应当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和综合安装工程

1、符合城乡规划、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方法、工艺先进,在省内同类型工程中具有示范作用;

3、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且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4、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新技术;

5、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程优先推荐。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使用效果好;

3、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合格,并且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4、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标准。

(三)园林绿化工程

1、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2、工程设计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布局合理;

3、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

4、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城乡规划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四)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工程;

(五)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投诉并且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

(七)不能进行现场复查的军事及保密工程;

(八)已经参加过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并且落选的工程。

第十条  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承建、参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为该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为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者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

(三)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为工程合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参建单位所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达到申报工程总建筑安装工程量的10%以上。

(四)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办理了进赣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程由主要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

(二)主要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以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申报工程名单,并且分别在《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

(四)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并且附上所有推荐申报工程的申报材料;

(五)申报工程经厅有关处室初审后方可安排现场复查。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的现场复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省优质建设工程奖复查专家库,专家库由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根据申报工程类别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复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若干复查专家小组,对每个申报工程认真进行现场复查。

(三)复查专家小组对每个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复查意见,并且将符合要求的工程按设区市进行排序,提出省优质建设工程奖候选工程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内勘察设计、监理、园林绿化、建筑施工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二)评选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对复查专家小组提出的推荐候选工程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工程进入推荐获奖工程名单。

(三)推荐获奖工程名单在江西省主要新闻媒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以及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查。

(四)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举报投诉不属实的推荐获奖工程,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数量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合理确定,每年省优良工程奖数量一般不超过100项。杜鹃花奖获奖工程数量一般不超过省优良工程奖获奖工程的30%。

第十五条获得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和主要承建、参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获奖。对违反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现场复查专家、评选委员会委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和评选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复查和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获奖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或者发现申报单位和参建各单位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赣建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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