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
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国标《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则是: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在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中,重大危险源的根源是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危险的危险物质,只要是危险物质的数量超过临界量就构成了重大危险源。而在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2004]56号)中,明确将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分为9类,分别是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其中,除了含有危险物质的单元或区域内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进行了明确之外,同时对具有一定能量但并不含有规定危险物质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如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也进行了明确,有效地弥补了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申报登记的不足。重大危险源就是指工业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或能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按照事故致因理论中的能量意外释放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危险物质的能量意外释放是伤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危险物质的固有危险性是否达到或超过某个限值是判定其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标准,直接决定危险物质的临界量数值。更多关于“重大危险源”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建设规模以及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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