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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7-06-28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中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其中,评审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程序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审认可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报告,并将有关项目申请资料报送至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
申报一、二星级的项目填写申报声明、申报书、自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进行审理。
申报三星级的项目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复审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对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其中申报运行标识的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提交测评报告。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随机遴选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申请项目是否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专家委员会下设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施工、综合(包括信息化、检测、园林绿化、地下空间、垃圾处理等相关专业)9个专业。
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报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公告并发放证书和标志。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省绿色建筑协会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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