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承包形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益和风险的分担,关系到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对于巩固工程施工招标竞争的成果,建立和维护工程承发包市场的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工程招标发包时,如何根据工程特点情况,市场情况,正确、规范地选择工程造价承包形式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1. 常用的造价承包形式及其利弊
国内常用的造价承包形式有以下4种:
①固定总价承包。这种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并由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合同管理简单易行。
②固定分项单价承包。承包单位只承担价格费用的风险,不承担工程量计量差异的风险。
③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承包。承包商按中标的各分项工程基本单价、间接费率、利润率固定承包,但合同工期内如发生劳务、材料、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含工程定额的调整变化)可调整相应差价。其中工程量则根据工程不同情况,分别参照上述①或②种承包方式处理。这种承包方式适用范围较广,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客观反映工程承包造价,因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发包所采用。
④实际成本结算承包。发包单位自行承担全部风险,承包单位缺乏必要的风险压力和责任约束。
上述四种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应从有利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承包制健康规范发展以及维护承发包双方正当利益等几方面考虑分析其应用条件与利弊。
首先,固定总价与固定分项单价这两种承包方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承包商承担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所有价格风险。它们仅适用于工程小、工期短或市场价格较平稳情况下的工程造价承包。对于那些规模大、工期长、技术复杂的工程,其不可预见因素多,工期内容在实施中往往发生较多变更,加之我国尚处在市场发育和价格改革时期,建设物资市场价格的远期变化趋势和幅度难以预测,因此承包商对之既无法把握风险和定量报价,也难以实行固定承包。其关键是在现有环境下,风险包干值无法核定。
其次,要大力推广使用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这一造价承包方式。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条款中所采用的合同价格承包方式即属此种,是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后继发生的价格风险。其合同价格条款中既含有依据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情况,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而支付给承包商的“暂定金”和“记日工”;也包括了随市场人工、施工机具、材料价格变化的权威指数,调整工程合同价格的约定。即由发包单位承担上述内容所带来的风险。当然,其中各分项工程的基本单价、利润率、管理费率是固定不变的,即该部分内容的风险由承包方分担。这种对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责任和风险给予明确划分,是符合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故受到国际承发包市场的普遍认同,而被世界银行推荐为合同示范条款。为了积极靠拢国际惯例,公正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正当利益,应大力推广运用这种承包方式。
再次,按实际成本结算的造价承包方式来源于过去“敞口花钱,实报实销”的投资管理方式,应当逐步限制和淘汰。这种管理方式是造成工程承发包市场混乱无序、施工企业缺少生机活力、投资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除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之外,应当限制使用这一承包方式。
2. 实行适应承发包市场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目前的工程定额、价格费用,还是以指令性价格的形式制定颁发的,这与招标竞争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一是施工企业投标时,需按统一定额价格报价,以致难以真正结合企业实力、市场风险以及工程情况进行浮动风险报价。其承包价格也必然缺乏风险承受能力,一旦发生预料之外的任何价格、费用变动,便会难以承受,而不得不要求按实调整;二是工程定额、价格以指令性的计划价格颁发、管理,对施工企业来说,据此调整合同价格也成了理所当然,一旦遇到工程定额修订改版,就会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重新核定合同承包价格。因而,这也是造成许多发包单位把招标承包制看成是一种名义形式的原因之一。
要发展规范的招标承包制,维护承发包双方正当利益,必须实行工程造价管理方式改革:应将工程造价、费用的指令性改为指导性、竞争性;政府对工程价格宏观调控要完善,而微观管理要逐步放开;要使承发包双方有更多的自主定价权,强调尊重和维护承发包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不能以政令取代或推翻合同条款。当然,要有一个规范、严密的承包合同,逐步建立起“盈亏自负、风险分担”的工程造价承包模式。
3. 强化合同管理是关键
选择了合适、可行的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后,除了要解决上述一系列外部“硬、软”环境问题之外,作为建设发包单位,必须以严密的合同和有效的合同管理落实工程造价承包方式的各项内容。否则,再好的承包方式也可能会付之东流。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常用造价承包形式及利弊分析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鲁班乐标,查询更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