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火索不能短于1.2米,最后一炮响过5分钟后方可进行作业,进入场地。
2、不能用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点火爆破前应在危险区处派人设立岗哨拦截行人、车辆、牲畜,使之撤出危险区,在危险区内无行人时,方准解除警戒。
3、在进行爆破前,通知临近矿区人员撤离危险区。
4、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让,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5、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爆破结束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交回入库。
7、爆破作业人员在装炮时必须由二人作业。严禁使用金属器材装炮。
8、爆破作业人员在处理盲炮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盲炮处理的有关规定,应经常学习巩固装、点盲炮的安全知识。
9、爆破工作面严禁形成伞檐和空洞,严禁酒后作业,不许在作业面根底休息。
10、严格执行国家标准CB6722-86《爆破安全规定》的规程。
11、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从严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