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编制计划,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制定。其中,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节能设计的判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甲类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3.1节和3.2节强制性条文中所规定的数值指标以及其它强制性条文,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乙类建筑各项围护结构指标均符合本标准3.1.5条、3.1.6条和3.2.2条的规定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在特殊条件下,乙类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3.1.5、3.1.6、3.2.2条中任何一条的规定数值指标时,应使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其它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
2、将参照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作为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限值;
3、计算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如大于参照建筑采暖能耗量指标限值,应调整窗墙比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设计, 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参照建筑采用设计建筑原型,形状、大小、朝向,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所有计算取值,应完全按照3.1节和3.2节有关的规定限值。
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的计算,应以整个建筑为单位,按照附录D-3的内容进行计算。
应向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节能设计计算资料:
1、甲类建筑,按照附录D-1、附录D-4和附录D-5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
2、乙类建筑,按照附录D-2(或附录D-3)、附录D-4和附录D-5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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