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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中的激励措施是如何的呢

发布时间:2017-05-23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是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于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办法。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中的激励措施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中的激励措施是如何的呢的具体介绍以供参考。


深圳市财政部门每年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措施依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予以全额资助。


其他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通过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同时通过国家二星级以上、深圳市金级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绿色改造成效显著的旧住宅区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深圳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深圳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促进绿色建筑共性、关键和重点技术的开发,支持绿色建筑技术平台建设,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


已申请并列入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设立深圳市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支持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和绿色建筑科技创新。


市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评选一次深圳市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奖金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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