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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8-06-27

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分三级设置。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也有个别省在少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比较重的县(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组)。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水利部门还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作为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驻工程建设现场的派出单位。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与权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1)机够职责。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及人员培训等。②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有:对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以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对辖区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等。

2)质童监督权限。①对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②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③质量监督人员需要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④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⑤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⑥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自从1986年水利部开始在水利基建工程中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以来,我们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与其它行业相比尚有差距,与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还不很适应。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直接面对大量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问题尤为突出。主要问题有:

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没有一套完善的法规制度

虽然我国对于水利系统推出了一系列的政府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政府配套的一批地方性水法规。然而这些法规都是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的,中小工程不可能按照大工程的模式和方法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因此,对于直接监督管理着大量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市县质量监督机构,最需要的是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指导和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然而,目前水利系统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还没有一套统一的规章制度,有不少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明文规定的工作制度,或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可操作性较差等一些不完善的法规制度都使得市县质监机构无法可依,影响了工作效果,妨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监督机构不够健全、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站有机构、无编制、缺经费、质检手段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这一问题在市县质量监督机构中尤其突出。另外还表现在对质监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质量监督机构领导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由主管工程建设的各级领导亲自抓。但是,目前有不少质监站仅由搞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干部来管质量监督,主管领导并不重视,不按水利部要求担任站长或仅仅当一个挂名的站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降低了质量监督的力度,不利于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不力

质量监督作为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业管理上与其它行业相比,差距较大。这方面建筑行业就做得比较好,不管谁投资兴建的工程,都必须主动接受建筑质监部门的监督,而我们一些属于水利部门主管的水电工程和供水工程,水利质监机构却没有大胆地监督起来,至于系统外兴建的水利工程就更不用说了。作为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自己行政区域内每一宗水利工程的质量,都有责任管好,监督好,必须使每一宗水利工程都符合质量要求,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专业专职人员不足

目前全国各个市县都存在着符合资质要求的专职质监人员不足,兼职质监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下面两种情况:①由工程技术人员兼职进行质量监督。虽然人手较为充足,但由于专业性不足,参与质量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质量监督的工作经验较少,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效果。同时,由于兼职的质监人员,大多来自基层的水利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而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大多是基层水利部门,在质监过程中,就难避“同体建设同体质监”之嫌。由于双重身份,受本位利益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质监工作的公正性和原则性。②取得质量监督员资格的质监人员数量有限,而且大多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干部,除了质监工作之外,还要承担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难以对所有的水利建设工程实行有效的监督。

质量监督不够完善

工程项目建设的质监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①工程项目的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划分及其管理措施不完善,质量控制没有计划性,目标不明确,处于被动应付状态。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不够重视。③施工队伍的选择不符合资质要求。

原因分析

无论从近些年不断出现的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原因分析,还是从 水利工程质量客观统计数据看,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存在整体水平不尽人意的状况,暴露出我国现行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方面。

1)各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包括水利行业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其机构整体水平,包括人员配备方面,都难以适应我国这些年来的一些工程要求。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认定的做法,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2)我国现行的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承包单位资质和专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程材料准用证管理等缺乏统一管理和严谨的规范操作,加上建筑市场还不完全规范,从而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3)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建设行业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得到遏止,结果往往保护了落后,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才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但要做到具体执行还需一段时间。

4)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仍存在着,并由此形成了局部封闭管理,导致各建设队伍来自同一系统,隶属于共同的主管部门。这种管理格局,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监督体系,很难实行严格的、公正的质量监督,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结语

“质量”是一个永不褪色的话题。作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把质量放在首要位置上,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搞好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个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监督,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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