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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3
制定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绿色评价。其中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般规定的详细介绍以供参考。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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