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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仪器管理与定期检查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8

1.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可比,必须执行计量法,对所用计量分析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准使用。

2.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自行依法检定,或送有授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4.计量器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准确性、灵敏度和比色皿成套性;pH计的示值总误差;以及仪器调节性差,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

5.新购置的玻璃量器,在使用前,首先对其密合性、容量允许差、流出时间等指标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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