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卫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相关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比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下简称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奖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的荣誉奖。
第三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部门指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结合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曰常监督检查,按各个申报工地的具体施工情况及时组织评选。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五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凡建设地点在南宁市行政区域的在建工程项目,达到以下工程规模的均可参加评选:
1、县城及乡镇的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及以上、市区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含500万元)、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0000㎡及以上的园林景观工程;
4、属住宅小区、公用建筑、工业建筑组团的项目、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施工企业要按施工许可证的范围申报。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参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履行建设程序,并已经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参评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是市建设质安协会会员。
第九条参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监控使用专项账户。
第十条参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安装、使用远程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参评项目施工过程无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下发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或立案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未发生性质较严重的安全文明施工投诉。
第十二条参评项目施工过程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参评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87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南建管〔2004〕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等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参评项目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起重设备及临时用电的电气产品在《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范围内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
1、计划申报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后十五天内,由申报企业向市建设质安协会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⑴《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参评项目,房建工程在主体形象进度完成7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60%时,申报企业应及时向市建设质安协会提交该项目在施工各主要阶段的安全生产、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影像、图片资料(电子版本)。
第十六条评审标准及获奖条件
依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进行评审,拟获奖项目每次检查评分应达到优良以上,最后的综合平均分达到85分及以上,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评分在85分及以上。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
1、南宁市建设质安协会邀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资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资深专家组成评比检查小组,负责对施工现场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评比检查。
第十八条现场评检
1、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每个工程项目检查评分不少于两次。第一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形象进度完成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30%;第二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形象进度完成7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60%及以上。
2、对于十层以上单体或小区群体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工程中间抽查次数由评比检查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评比检查小组对施工现场各阶段的检查结果,应以书面检查评分报告的形式,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
第十九条参评项目在房屋建筑工程外脚手架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90%后,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评项目的申报资料、评比检查小组历次的检查评分报告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小组对评比项目曰常的安全监督评价意见,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奖前公示
市建设质安协会对拟获奖工程项目和拟获奖单位实行奖前公示制度。通过在拟获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工程项目列入获奖名单;如有异议,则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质安协会根据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批准获奖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批准后的获奖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质安协会报请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向被评为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授予“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奖牌和荣誉证书,并通过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及自治区、市主要报刊媒体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和获奖工程项目。
第六章 推荐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评比
第二十三条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达到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标准的工程项目,将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每年的6月、12月推荐至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参加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申报施工企业应当如实呈现施工现场的状况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评比小组的检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申报资格、取消获奖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评比检查小组人员、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认真工作,不得收受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担任评委或检查人员等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协会工作人员予以除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是依据现场工程进度进行的动态评审,过程可以从工程项目的开工直至竣工,在此过程中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中各条款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消该工程项目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评比资格或荣誉称号,并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对已获得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市建设质安协会将该项目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质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