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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以下简称“邕城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凡建设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均可参加评比。
第三条  “邕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评选上一年度的“邕城杯”奖。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可自愿申报。属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的,亦可由建设单位(业主)申报。
第五条  “邕城杯”奖的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邕城杯”的评选范围是:新建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其它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评选规模要求如下:
(一)住宅工程项目:
1、建筑面积在30000m2及其以上且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在2000m2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二)公共、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m2及其以上。
(三)独立安装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
(五)园林工程项目:绿化面积为10000m2及其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占地1000m2及其以上的园林建筑群体(含庭园)。
(六)个别工程项目规模较小,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的,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也可以申报。
第七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1、竣工后被隐蔽致使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和保密工程项目。
2、使用建设部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或产品的工程项目。
3、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市安全监督站责令停工过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2、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且属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工程项目应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要求。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十个月及其以上的使用检验期,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复检未发现质量问题。
7、在施工过程中无工程质量事故。
8、工程在施工期间,其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九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主要施工承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主要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2、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条  一个工程项目除主要施工承建单位外,允许有3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邕城杯”工程的主要施工参建单位。主要施工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依法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占总建安工程量的1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且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邕城杯”奖申报工作:
1、一般应由主要施工承建单位负责申报,主要施工参建单位的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
2、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承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3、“邕城杯”奖的项目申报,每个单位最多只能申报5个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受到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从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申报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4、反映工程概貌及施工过程质量状况并附文字说明的照片各两张。
5,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须核查原件。凡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一律不接受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向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或委托的其它有关机构申请,领取《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2、依次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申报表》内容和评价意见,开加盖各单位法人公章。
3、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申报表》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将工程项目申报材料送交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邕城杯”奖评选程序:
1、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根据当年申报的工程项目情况邀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核查。
3、核查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4、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核查组的核查报告,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进行评审,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
5、对拟获奖工程项目和拟获奖单位实行公示制度。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通过《南宁晚报》向社会公示拟获奖项目和拟获奖单位名单,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方能最后获奖,如有异议,则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议。
6,南宁市建设局根据公示情况,批准获奖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工程项目的全套质量管理资料。包括技术管理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
3、工程监理的全部质量管理资料。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监理过程资料。
二、实地核查工程质量。凡是核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都必须予以核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核查组单独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南宁市建设局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邕城杯”奖的主要施工承建单位授予“邕城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施工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  南宁市建设局向全市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和获奖工程项目。


第七章 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邕城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申报资格、取消获奖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条  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核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核查、担任评委等资格的处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获奖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由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市建设局。经市建设局核定,工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给予取消其“邕城杯”荣誉称号,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有关评比办法和补充意见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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