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1.0.4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1.0.5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0.6 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0.7 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0.8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9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0 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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