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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发布时间:2018-12-05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1一般规定1.3由于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经常会推出一些新产品(包括硬件、软件)和新技术,而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家用电器和信息设备,它必须安全、可靠。因此,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不能盲目追求先进、时髦,而应采用那些经过实践考验证明是先进而成熟的技术,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或认证,证明是性能可靠且性能价格比较高的产品或设备,以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全天候、24小时的正常运行。1.4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家对符合WTO/TBT五项正当目标的产品推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大多数安防产品列在其中。因此,本规范规定,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不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也应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1.6保证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防范工程具有与一般工程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根据20多年来我国安防工程建设的实践,本规范认为执行以下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是极为有益的。1工程程序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相关要求。基本程序见图1.5(图中带*号者为重点)。(图1.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请详见《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第25页)2工程主要环节要求1)工程立项与可行性研究。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2)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并按照“工程招标法”进行工程招标与合同签约。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和维修服务等);——建设工期;——工程投资控制数额;——工程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系统构成;——系统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监控中心要求;——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接处警反应速度;——建筑物平面图。3)现场勘察。具体要求见2节。4)方案论证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落实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5)工程检验。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7章。6)工程验收。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8章。2现场勘察2.1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勘察”有别于工程建设界泛指的“工程地质水文勘察”,仅指进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对被防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现场勘察是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之前,进行“现场勘察”是必要的。对于新建工程或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工程项目,可省略。2.2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依防范对象而定,一般应包括: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物防设施、人防条件、气候(温度、湿度、降雨量、霜雾等)、雷电环境、电磁环境等。本规范条文中所列项目并不要求每项工程都要全项勘察。3设计要素1安全防范系统的三种组建模式的划分,旨在为设计者提供系统集成设计时三种不同模式的参考。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规模、集成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变化。“一体化集成”的模式,将会是未来安全防范系统发展的方向。3安全防范各主要子系统的功能。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作为安全防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设计,主要是考虑到智能大厦、智能小区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上的需要。因为车辆的安全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把车辆存放时的安全问题纳入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之中,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6安全防范系统的其它子系统,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场所或特殊情况下,设立的某些直接或间接用于安全防范目的的防范系统。比如机场、车站、码头,大型集会和活动场所需要设立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人员识别系统、特殊物品识别系统、应急疏散广播系统等。5安全性设计5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包括自然属性的安全和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两个层次。自然属性的安全一般是指系统(包括其所用产品)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证操作者人体健康安全和设备本身安全的技术要求,如设备的防火与防过热,防人身触电,防有害射线和有毒气体,防机械伤人(如爆炸破裂、锐利边缘、重心不稳及运动部件伤人)等;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通常是指设备和系统的防人为破坏、信息的防人为窃取和篡改等技术要求。6电磁兼容性设计6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磁兼容(EMC)设计包括电磁干扰和抗电磁干扰两方面内容,涉及设备选型或设计、传输介质选择和传输路由设计等多个环节,内容较多,难度较大。鉴于“安全防范系统电磁兼容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正在制定之中,本规范对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只提出了原则要求,旨在提醒系统设计者要重视电磁兼容性的设计,特别是对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安防系统所用设备基本上属于电子信息类设备。对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以前执行的是GB6833系列标准,现在执行的是GB/T17626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是:《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试验的严酷等级根据系统或设备所处的电磁兼容环境和实际需要,由建设方和设计方协商确定。7可靠性设计7在理论上,所谓可靠性,是指产品(系统)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条件=工作条件+环境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定量表示可靠性的数学特征量很多,本规范采用其最常用的特征量——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MeanTimeBetweenFailure)作为衡量系统(产品)可靠性的技术指标。在进行系统功能设计时,需同时考虑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与可靠性指标的相容问题,避免盲目追求过多的功能、过高的指标而牺牲系统可靠性的倾向。系统的可靠性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用简单的方法进行定量测试。本规范重点强调的是设备的可靠性和系统的可维修性与维修保障性。9防雷与接地设计9安全防范系统的雷电防护设计,也是系统安全性设计的重要内容。对于固定目标而言,安全防范系统常常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因此做好建(构)筑物本身的雷电防护是安全防范系统雷电防护的基础和前提。然而,由于安防系统在本质上是一套电子信息系统,因而除了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之外,安防系统重点关注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问题。在理论上,建(构)筑物防雷与信息系统防雷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对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EC)和我国的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都在组织专家制定相关标准。本规范提出的防雷设计要求,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安全防范系统遭受雷击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设计重点应放在监控中心的防雷与接地设计。13监控中心设计13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是系统的神经中枢和指挥中心,除了监控室自身的安全防范要求外,本规范对监控室的环境问题也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醒设计人员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环保的有关要求,为值班人员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方便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或减少由于人的疲劳导致的误操作或误判断而造成系统的误报、漏报或其它事故。1一般规定1.3由于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经常会推出一些新产品(包括硬件、软件)和新技术,而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家用电器和信息设备,它必须安全、可靠。因此,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不能盲目追求先进、时髦,而应采用那些经过实践考验证明是先进而成熟的技术,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或认证,证明是性能可靠且性能价格比较高的产品或设备,以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全天候、24小时的正常运行。1.4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家对符合WTO/TBT五项正当目标的产品推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大多数安防产品列在其中。因此,本规范规定,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不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也应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1.6保证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防范工程具有与一般工程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根据20多年来我国安防工程建设的实践,本规范认为执行以下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是极为有益的。1工程程序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相关要求。基本程序见图1.5(图中带*号者为重点)。(图1.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请详见《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第25页)2工程主要环节要求1)工程立项与可行性研究。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2)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并按照“工程招标法”进行工程招标与合同签约。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和维修服务等);——建设工期;——工程投资控制数额;——工程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系统构成;——系统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监控中心要求;——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接处警反应速度;——建筑物平面图。3)现场勘察。具体要求见2节。4)方案论证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落实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5)工程检验。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7章。6)工程验收。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8章。2现场勘察2.1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勘察”有别于工程建设界泛指的“工程地质水文勘察”,仅指进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对被防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现场勘察是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之前,进行“现场勘察”是必要的。对于新建工程或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工程项目,可省略。2.2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依防范对象而定,一般应包括: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物防设施、人防条件、气候(温度、湿度、降雨量、霜雾等)、雷电环境、电磁环境等。本规范条文中所列项目并不要求每项工程都要全项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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