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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安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01

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职工上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生产)区域,严禁打闹及酒后操作等。变配电站(室)、氧气站(间)、乙炔发生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本岗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3.作业人员在班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要及时处理班中和交接班提出各类隐患。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汽)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4.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从,服从统一指挥。配合协调。深夜班、加班以及封闭厂房内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5.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才准上岗。

6.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政府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上岗作业。非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特种作业。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检修、检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政府劳动部门所发的资格证。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短裤等,也不准赤膊、赤脚。从事有可能被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禁止围围巾、系领带,不准戴手套,机床操作女工要戴好压发帽。

8.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和伪劣的安全带、安全帽和安全网。

9.木料库、化学品库、爆炸品库、油库等仓库以及机动车停车场、木材加工间等及其它易燃易爆区域禁止吸烟,无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不准动火。

10.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机、漏斗等作业部位、危险区域、危险场所,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要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的规定,无妥善的防护措施,不准作业。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做他用。因施工、检修需临时拆除的应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施工、检修,工作完毕应及时恢复。

11.各工种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机械转动、电气绝缘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12.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作到文明施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堆放要整齐有序,作到定置管理,不得占道施工,妨碍通行。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施工废料,作到工完料清。

13.进出作业场所必须走安全通道,上下交叉作业及其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不得随意穿行、攀爬、跨越各种设施或机械设备。

14.进入井坑、洞穴、管道、暗渠等空气不流畅的场所,必须首先进行通风,空气检测,采取预防中毒、窒息的措施,并派人监护作业。

15.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移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源、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槽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

16.调配制酸溶液,应将酸溶液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注入酸溶液中,贮存酸溶液的容器中盖和设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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