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并列为工程建设控制的三大目标。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在项目目标实施的过程中,为使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要求相一致,使工程项目按照预定的时间完成及交付使用而开展的控制活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往往不能按计划进度实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常常存在一定的偏差,有时候甚至会出现相当程度的滞后。这是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具有庞大、复杂、周期长、相关单位多等特点,工程施工进度无论在主观或客观上都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本文仅就如何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控制管理提出一些探索性认识与看法。 一、合同措施 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用来明确责任、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是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组织项目实施的基本手段。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符合设计图纸及质量要求的)为依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比例支付工程款。因此,合同措施是建设单位进行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目标控制得以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 (一)合同工期的确定 一般来说,合同工期主要受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工程规模的定额工期以及投标价格的影响。工程招投标时,由于工程项目工期紧迫,建设单位通常不采用定额工期而根据自身的现实需要提出要求工期,并由此限定投标工期,只从价格上选择相对低价者中标。多数施工单位为了实现中标这一首要任务,忽视工程造价与合同工期之间的辩证关系,致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报价低,在要求增加人力、机械设备时显得困难,制约了工程进度,不能按合同工期期限完成。因此,要求工期的科学合理和允许投标工期在平衡投标报价中发挥作用,将有利于减小建设单位在进度目标控制中存在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可考虑如下招投标中标评选方案: 1.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合同工期一般不应低于工程定额工期的80%,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定额工期及此范围确定合理的要求工期并作为标底内容。 2.选取投标工期最接近要求工期的若干家投标单位入围(投标工期一致时以价低者优先)。 3.根据投标工期与要求工期的差距,对投标报价进行增减换算,投标工期相对短的投标报价按比例抬高,投标工期相对长的投标报价按比例降低。 4.对换算后的投标报价进行相对合理低价比选,即以换算后若干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准,以最接近此值者中标。 经过两次比选,投标工期过长的难以入围,而投标工期明显偏短的其投标价格会因为换算后被抬高而不易于中标,促使投标单位在投标价格和投标工期上进行合理优化。 (二)工程款支付的合同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与工程款的合同支付方式密不可分,工程进度款既是对施工单位履约程度的量化,又是推进项目运转的动力。工程进度控制要牢牢把握这一关键,并在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中加以体现,确保阶段性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如合同文本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方式通常为按每月完成工程量计量,可调整为按形象进度计量,即将工程项目总体目标分解为若干个阶段性目标,在每一阶段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投标预算中该阶段的造价支付进度款。这样不但使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准确明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施工单位的主观能动性,使其主动优化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避免做到哪算哪、做得多少算多少的情况出现。 (三)合同工期延期的控制 合同工期延期一般是由于建设单位、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而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组织不力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合同约定中应明确合同工期顺延的申报条件和许可条件,即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不是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例如,施工场地条件的变更,建设、合同文件的缺陷,由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图纸变更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工期耽搁,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推迟到货,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等。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是申请合同工期延期的首要条件,但并非一定可以获得批准。在工程进度控制中还要判断延期事件是否处于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才能获得合同工期延期的批准。若延期事件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的时间未超过总时差时,例如屋面防水层的设计变更发生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工期延期申请是不能获得批准的。此外,合同工期延期的批准还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注意时效性。通常约定为在延期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并递交详细报告,否则申请无效。 二、经济措施 要促使事物朝有利的方向发展,无论在什么时候经济杠杆都是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项目进度控制也不例外。 (一)强调工期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要想取得好的工程进度控制效果,实现工期目标,必须突出强调施工单位的工期违约责任,并且形成具体措施在进度控制过程中就对企图拖延、蒙混工期的施工单位起到震慑作用。如根据审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对照形象进度,属施工单位原因超过计划时间点未能完成形象进度的,以合同价款的若干比例按每延误一日向建设单位支付工期违约金,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实际体现。施工单位在下一阶段目标或合同工期内赶上进度计划的可予以退还违约金;否则,建设单位将继续扣留或累计扣罚违约金,违约金支付上限不超过法规规定的合同总价款的5%。 (二)引入奖罚结合的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在实现工程进度控制目标的巨大压力下,针对施工单位合同工期的约束大多只采取“罚”字诀,但效果并不明显。从根本上讲建设单位的初衷是如期完工而不在于“罚”,而某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考虑赶工投入的施工成本后会得出情愿受罚的结论,原因是违约金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这与增加人员投入、材料周转的费用相接近,且拖延工期直接降低了一定的施工成本。所以,工程进度控制只采用罚的办法是比较被动的,而采取奖罚结合的办法可以引导施工单位变被动为主动。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提前完工奖励的幅度可以约定为一个具体数值或是与违约金支付的比例相当。由于奖励比惩罚的作用更大,争创品牌的施工单位自然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进度控制,尽可能为此荣誉而努力,也有利于促成双方诚信合作的良性循环。 三、组织措施 组织协调是实现进度控制的有效措施。为有效控制工程项目的进度,必须处理好参建各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协调的工作关系,通过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和工作考核标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潜在能力。 (一)突出工作重心,强调责任 对于参建单位来说,工程项目的三大控制目标都同等重要,但是如果各方对三大控制目标都使用均等的力度来抓就有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理想的方案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以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作为工作重点,三者并非各自独立,而是强调其主要责任使其有机结合。就进度控制来说,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合同工期编制和执行施工进度计划,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如造成工期拖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并承担损失和责任。 (二)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管理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是建设项目进度实施的主体,建设单位进度控制的现场协调离不开工程项目部人员的积极配合。因此,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的素质尤为重要。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工程项目部的人员配备与招投标文件相符,主动加强与工程项目部人员的相互沟通,了解其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正确引导其自觉地为实现目标控制而努力。在工程项目部消极应付、不积极配合工作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的调整提出意见。同时,建设单位还可以敦促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部从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总之,上述措施主要是以提高预控能力、加强主动控制的办法来达到加快施工进度的目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将被动控制与主动控制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认真分析各种因素对工程进度目标的影响程度,及时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制定纠正偏差的方案,并采取赶工措施,才能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