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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共建筑供配电系统改造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9
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为贯彻国家和福建省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指导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而制定。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和节能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其中,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对于供配电系统的改造有哪些规定?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既有公共建筑供配电系统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改造应构建可靠、经济、有效的系统结构,提高系统的功率因数、采取合理措施提高供用电电能质量。
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选择。选择变压器应为低损耗、低噪音的节能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并宜选用D,yn11结线的变压器。
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能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能实现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准确传输、科学处理、有效储存,满足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高压或低压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进行;容量较大、负载稳定且长期运行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当补偿电容器所在线路谐波较严重时,高压电容器应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低器电容器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无功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运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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