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2.掌握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排放限值。
⑴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⑵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3.了解噪声测量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修正的有关规定
⑴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
⑵测点位置。①测点布设: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②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测点选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的位置。③测点位置其他规定:a)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场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b)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设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位置。c)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位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⑶测量时段: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⑷背景噪声测量。①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②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
4.了解噪声测量结果评价的有关规定
⑴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⑵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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