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
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
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由于国际上通行解释合同反义居先的原则,工程师或业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争议审查机构的支持。
1.3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及时性
在大型的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正常的。除业主、设计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外,不可预料的事件随时会导致合同条件的改变。工程师应及时发现工程或合同中的改变,及时签发变更令,予以确认。这样可以减少承包商后续的索赔。
对于索赔一般容易倾向于冷置和拖延处理,这也是放弃领导权的表现。不可否认,承包商的许多索赔包括不合理的成分,工程师要做的就是对承包商的各种索赔要求及时评审并作出答复。
1.4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明确性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事件造成施工中断,合同中一般会要求按工程师的指令行事。如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往往以自已的判断进行工作,不能停下来等待工程师明确的指令是承包商一个很好的索赔争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向承包商支付实施的额外工作。
对承包商的不正确行为或错误工作,工程师要明确表达其反对意见并提出矫正指令。
2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
在处理支付问题时,容易将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二者栓在一起或划上等号,认为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扣款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也是人们常说的“一票否决制”。例如,有人认为①混凝土构件上出现了裂缝尚未修补,就不能对其进行支付;②作为单价合同的支付,就应该严格与质量标准对照,低于标准的就不应付款;③实验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也不应付款;④工程师尚未检查,不同意支付;⑤承包商尚未退交支付支持材料,拒绝支付。
事实上,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是两个不直接相关的概念。如果二者直接相关,FIDIC合同中风险的平衡关系就会改变。因为在FIDIC合同下,支付并不意味着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批准,这也是FIDIC合同规定了中期支付机制的原因。
FIDIC合同的公正性之一体现在它要求承包商为其所做的工作得到支付,以保证其现金流。同时规定了保留金扣除、履约保函以及其他保险措施,保证承包商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业主得到一个满意的工程。
例如,在某工程中,承包商就这类问题提出了签证不足的争议,并提交争议审查机构审理,结果业主方不但支付了扣压的本金,还付出了一大笔利息。
根据该项目国际咨询专家和争议审查机构的建议,处理和质量有关的支付问题应注意下述事项:
(1)工程师在签发证书时必须公平合理,如果一个项目中的整个工程没有全部被拒绝,那么扣除100%的申请金额是不合理的。
(2)工程师不能扣减全部的申请金额,除非工程师已发出明确的指令该工程必须全部拆除和重做,否则扣减只适用于需要拆除和重做的那部分工程。
(3)对有缺陷的工程,工程师可以进行合理的扣减,但要给出明确的解释。工程师应明确需要承包商采取的对缺陷进行修复的措施。当承包商的修复工作达到了工程师满意后,应支付所扣的金额。
3承包商的施工方法
一般合同中规定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开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施工方法(或施工组织设计)供工程师批准。对承包商施工方法进行检查是不必要的,这仅是人们常说的“人、机、料、法、环”五环控制中的一环。
在某工程中,承包商在争议审查机构的一次现场考察中抱怨工程师不断要求承包商提交施工方法说明或报告,承包商提交了100多个施工方法说明,却从未收到工程师的批复。工程师要求提交无关的细节,不能对一些限制性因素适当地予以澄清,也不能很好地说明他们的观点,从而不必要地延误了对施工方法的批准。
事实上,在FIDIC合同下,保证其施工方法的完备性是承包商的主要风险之一,因此合同中一般不会对施工方法说明的详细程度作出限制。如果在工程师的苛刻要求下通过了一种施工方法,而实践又证明这种方法不可行,就可能造成索赔。对于施工方法,工程师应关心的是人员安全、工程的长期安全和施工过程人员安全的影响。如果工程师的不正当要求导致施工计划的延误,或工程师实质上改变了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方法,承包商肯定会提出索赔。
4分包商
关于分包商,工程师往往希望知道分包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和相关细节,要求承包商提交分包合同等资料。实际上,工程师没有任何必要知道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工程师一般仅仅需要对分包商的资质、分包项目和分包金额情况进行审查。工程师也没有必要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进行干扰,任何干扰都容易导致合同问题的出现和造成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或承包商工人的直接指挥或干扰也会带来合同问题。
5工程变更
对变更工程进行费用分析时,工程师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交费用分析资料,但FIDIC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向工程师提供这些资料。工程师可以这样做,但不能期望承包商提供所有的细节。否则,承包商会抱怨工程师要求过多的资料,目的是拖延签发变更令。
承包商不愿提供所有细节的主要原因是有些细节对业主有利而不利于自己。因此,工程师的现场人员应该掌握现场记录,这对变更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在对某工程的一项变更止水条材料进行估价时,承包商提出要在费用中包括10%的损耗率,承包商认为这一比率符合施工行业的惯例。但是工程师调查了现场工程师记录的该材料的出入库资料,发现实际的损耗率只有1%。承包商表示不满并提请争议。争议审查机构复审后认为该材料的损耗包括在其他成品中,无需再考虑。仅此一项,业主就挽回了十几万的损失。
在对变单价的评估上,FIDIC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进行估价。但是,在实际实施时往往会遇到困难。
一种倾向认为合同中某个单价太低,而选择采用另一个高的单价或订一个新单价,承包商愿意这样做。例如,某工程混凝土项目的变更中,需要对水泥进行估价。承包商投标时水泥的报价为484元/t,这个价格比当前市场价格低。承包商要求以市场价512元/t进行估价。虽然这个价格符合实际,但是,工程师坚持采用投标价格。有时,承包商还会说,投标报价失误了,应重新进行合理的变更评估。关于这一点《工程法律和ICE合同》有定论:①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费率是错误的和不经济作为理由,来争辩它们不应被用于变更估价是不合理的。②如果承包商报价错误或不经济,不应企图让他通过过大的变更估价来弥补其损失。
另一种倾向是认为某个合同单价太高,需重新订一个单价,工程师愿意这样做。例如,某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有混凝土伸缩缝泡沫板材料的项目。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为GB止水的2倍。GB止水比较贵,显然承包商的报价偏高。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师指令施工支洞增加混凝土衬砌工作,在对永久缝闭孔泡沫板评估时发生了争论。有人认为,原BOQ单价太高不适用,既然是变更项目,就应该重新估价。这种观点也是违背了FIDIC合同的宗旨。
6现场记录的确认
对承包商提交的现场记录,出于保护工程师自身利益的考虑,工程师往往拒绝签字,这种现象很常见。但是这并不证明该记录无效。争议审查机构在对某项争议复审后认为,如果工程师仅仅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拒绝在承包商提交的记录上签字,如果这些记录是对工作的合理描述,则其仍然是有效的。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工程师应在提交的记录上签字。如果工程师对承包商要求签字有怀疑,他可以加上“工程师的签字仅作为记录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支付权利的批准”之类的备注。
7结语
通过参加某国际招标投标工程及施工的全过程,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观察认为:
(1)如果某工程采用引进外资,建议仲裁机构采用北京国际对外经济贸易委促进会——仲裁委员会。
(2)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
(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变更也是不正常的。经验证明一个不完善的及时指令要比一个完善的但不及时的指令要好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