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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发布时间:2017-06-09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节能工程质量而制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其中,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对于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均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窗的现场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891规定的要求;
4、供暖、通风和空调、配电和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归入单位工程技术档案。
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建筑单位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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