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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19

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总 则1.1 本细则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设计技术要求、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等规定编制。1.2本细则适用于土石坝及施工围堰所有部位的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1.3 除施工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均必须业经监理部签发。二、开工申请控制2.1 高喷防渗墙作业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高喷生产性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高喷施工相关参数和施工工艺。生产试验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现场试验中监理工程师应实施旁站监理。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高喷试验成果及高喷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批。2.2 施工单位应在喷作业开工前14d,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施工部位、高喷墙轴线、高喷孔位平面、剖面图等)。(2)原材料(包括水泥、外加剂等)及供料平衡计划。各种材料需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和施工单位按合同或规范要求对上述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的资料。(3)施工程序(包括放样、造孔、终孔、测斜、制浆、高喷作业等)。(4)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的高喷施工参数(包括高喷设备、浆材配比、进浆比重、回浆比重、风压、风量、浆压、进浆流量、水压、水流量、回浆流量、定摆喷角度、旋喷角度、提升速度等)。(5)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等)。(6)施工方法(包括造孔、水泥浆的制备、高压摆喷射灌浆作业工艺参数控制、接头的处理、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处理和施工中断后的处理等)。(7)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8)质量控制、检测和安全生产措施。(9)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3 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在7d内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3种。除非审签的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提出开工申请。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2.4 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2.5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三、施工过程控制3.1 钻孔:3.1.1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高喷防渗墙轴线上打先导孔,取得先导孔钻孔柱状图和防渗墙轴线地质剖面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如果先导孔揭示的地质资料与原设计资料基本符合,由监理工程师确定防渗墙终孔深度;如果先导孔揭示的地质资料与原设计资料相差较大,则由监理工程师转请项目法人和设计确定防渗墙终孔深度。3.1.2 钻孔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测量基准点进行高喷防渗墙轴线、孔位和孔口高程的测量放样,并将孔序号与孔号平面图和剖面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时在高喷防渗墙轴线上标明各孔序号与孔号。3.1.3 钻孔开孔位置与设计位置偏差不得大于5cm。因故变更孔位时,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的同意。3.1.4 钻孔孔径应与喷射管外径相适应;钻孔的有效深度应超过设计墙底深度0.3~0.5m。3.1.5 钻孔钻进过程中,出现泥浆严重漏失、孔口不返浆时,可采取加大泥浆浓度、泥浆中掺砂或填充堵漏材料等措施,直至孔口返浆后再继续钻进。3.1.6 钻孔施工时应采取预防孔斜措施,应按设计要求测量孔斜。孔深小于30m时,孔底偏斜率不应超过1.5%。3.1.7 钻孔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认真填写钻孔报表,详细记录孔位、孔深、地层变化和漏浆、掉钻等特殊情况。3.1.8 钻孔暂停或终孔待喷时,施工单位应作好孔口加盖保护;若时间较长,应采取措施防止塌孔。3.1.9 施工单位在钻孔经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喷作业。3.2 高喷灌浆:3.2.1 高喷灌浆应分排、分序进行,每排孔宜分两序施工,相临孔高喷灌浆间隔时间不宜少于24h。3.2.2 下喷射管前,应进行地面试喷并调整喷射方向。3.2.3 下入、拆卸喷射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射嘴堵塞。3.2.4 当喷头下至设计深度时,应先按规定参数送浆、水、气进行静喷,待浆液返出孔口、情况正常后方可开始高喷灌浆。3.2.5 高喷浆材水泥浆的搅拌时间,高速搅拌不应少于30s;普通搅拌应不少于90s。浆液自制备至用完的时间不能超出4h,否则应按废浆处理。3.2.6 高喷浆液应在筛后使用,温度应控制在5~40℃之间。3.2.7 高喷浆材、配合比及高喷施工工艺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及监理部签审认可的相关文件执行。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水泥、浆材配合比,进回浆比重、水压、风压、浆压、流量、单位进尺水泥耗量、回浆性状等项目的质量控制。3.2.8 高喷灌浆应全孔连续作业,每当拆卸喷射管后,应进行复喷,其长度不小于0.2m。3.2.9 在高喷灌浆过程中,出现压力空降或骤增、孔口回浆浓度或回浆量异常等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3.2.10 孔内严重漏浆,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降低喷射管提升速度或停止提升。(2)降低喷水压力、流量,进行原地灌浆。(3)喷射水流中掺加速凝剂。(4)加大浆液浓度或灌注水泥砂浆、水泥粘土浆。(5)向孔内冲填砂、土等堵漏材料。3.2.11 供浆正常情况下,孔口回浆密度变小且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加大进浆密度或进浆量。在富水地层,宜适当减小风量或降低风压。3.2.12 若发生串浆,应填堵被串孔,待灌浆孔高喷结束后,应尽快进行被串孔的扫孔、灌浆或继续钻进。3.2.13 施工单位在现场应有足够的备用设备,以便在设备出现故障时,高喷作业能连续进行或在设计文件允许的施工中断时段内施工。施工单位应有足够数量的计量仪器、仪表(包括压力表、流量计、比重计、称量设备等)。各种计量仪器、仪表应定期校准且经国家计量认证部门认可合格。3.2.14 高喷灌浆因故中断后恢复施工时,应进行复喷,其复喷深度不小于0.5m。3.2.15 高喷质量技术指标应以设计文件为准。一般单排旋喷孔成墙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40cm,最小墙厚不小于20cm;摆喷墙体有效厚度不应小于20cm,最小墙厚不小于12cm。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保证率95%);(1)抗压强度:R28≥4.0Mpa。(2)墙体渗透系数:K<i×10-7cm/s(1<i>10)。(3)允许渗透比降:[J]>60。3.2.16 高喷灌浆结束后,应利用孔口回浆或水泥浆液及时回灌,直至浆液面不下降为止。3.2.17 高喷灌浆宜采用自动记录仪。自动记录仪应具有监测提升速度、高压喷射压力、浆液流量和密度等4个参数功能。3.2.18 高喷灌浆施工,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孔内浆液上返畅通,避免造成地面劈裂和地面抬动。3.2.19 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分批对高喷灌浆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水泥标号和高喷作业中采用的外加剂,并及时将检验情况提交监理部审签。3.2.20 施工单位在高喷作业过程中,应认真详细填写跟班记录,并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证。跟班记录至少应包括:各孔序号、孔号和孔深;进浆水灰比及比重;回浆比重及性状描述;水压、气压、浆压;摆喷角度(旋喷角度)与提升速度;高喷施工中断原因及处理措施;施工过程中的其他记录。所有记录应真实、齐全、清晰、准确,严禁重抄和涂改。监理工程师可对原始记录随时进行检查。3.2.2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按经现场试验确定的报经批准的高喷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若有违反现象,监理工程师将发出违规警告通知,情节严重者,将指令其停工整顿,或返工处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四、质量检查4.1 高喷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按合同要求或规范规定的数量对高喷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方法应根据高喷墙的结构型式和深度选用围井试验检查、墙体钻孔检查、开挖检查或其他检查方法,检查部位宜布置在地层复杂部位、漏浆严重部位、墙体搭按部位和可能存在质量缺陷部位,检查方法及方案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高喷墙的质量检查施工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按监理部同意的时间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或推迟施工。4.2 围井试验宜在高喷灌浆结束7d后进行;墙体钻孔检查宜在该部位完成高喷28d后进行。4.3 高喷墙体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墙体的连续性、墙体厚度和墙体的抗压强度、渗透系数等指标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4.4 当发现高喷墙抽检不合格时,由监理部重新核定抽检范围,对不合格墙体,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补喷,补喷作业施工方案应报监理部签审,并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时间进行质量检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五、其 他5.1 高喷灌浆防渗墙工程一般按每10~20个孔(或不多于20个孔)划分为1个单元工程。5.2 每个高喷防渗墙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高喷灌浆防渗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定,作为评定相应部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5.3 高喷作业记录均需及时报经现场旁站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作为计量和质量核定的依据。非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5.4 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能予以计量支付。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5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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