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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用电设施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31
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而制定。其中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用电设施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用电设施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居住建筑装修设计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高级住宅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规定的C类、A类和D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当一个楼栋单元设有两部及其以上电梯时,应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控制模式的电梯系统。


居住小区道路照明系统设计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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